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結項管理辦法
甘教廳〔2013〕70號
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管理,按時做好項目結項工作,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和效益,省教育廳制定了《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結項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教育廳
2013年7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管理,按時做好項目結項工作,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教育廳批準立項的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包括資助項目和自籌資金項目)。
第三條 結項工作由甘肅省教育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為便于管理,委托各普通本科院校負責組織本校科研項目的結項驗收工作,其他高校項目結項驗收仍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
第四條 結項工作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重點驗收項目最終成果的質量和學術水平。要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質量和創(chuàng)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實際價值,嚴把項目驗收的質量關。
第二章 組織驗收
第五條 結項驗收采取會議和通信兩種形式,組織單位可根據成果特點選擇采用合適的方式。
1.會議驗收由同行專家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采用評審會形式進行評議和審查,通過討論、答辯、測試等環(huán)節(jié)對成果進行驗收。驗收結論須經評審委員會多數(shù)通過。
2.通信驗收由同行專家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通過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對成果進行驗收。每位評審委員都須填寫驗收意見表。組織單位須安排專人對評審意見進行整理匯總。驗收結論須經評審委員會多數(shù)通過。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組織單位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應具備下述條件:
1.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2.對被評審成果所屬專業(yè)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研究發(fā)展的狀況;
3.能堅持原則、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
該成果完成單位人員、參與該成果研究的人員以及該成果的顧問人員不得入選評審委員會。
來自同一個單位的評審委員不能超過2人。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的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提出的驗收意見負責。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可以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有權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答復。對最終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聲明保留并記錄在案。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免予結項驗收”相關規(guī)定的,直接按結項處理,不再組織結項驗收。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項目完成時限到期后,項目負責人應積極申請結項驗收。若項目提前完成了研究任務,可申請?zhí)崆敖Y項;若到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務,可申請延期結項,申請延期結項最多不得超過1次。申請?zhí)崆敖Y項和延期結項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年。項目到期未辦理延期結項申請的,將不予結項。
第十條 申請結項驗收的條件
1.已經完成立項審批時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劃或批準變更形式相符;
2.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不存在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3.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fā)表,研究咨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應用部門的采納證明(注明采納內容及價值);
4.所有正式出版或發(fā)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標注“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資助”字樣(含項目批準號),未標注者不予承認;
5.項目結項與立項時的成員名單及排序須基本一致;
6.項目成果須為立項文件下達后所取得的;
7.經費使用合理,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申請結項驗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結項驗收申請書》(以下簡稱《結項申請書》)一式2份(復印件);
2.項目成果2套(至少有1套是原件);
3.如研究計劃有變更,應在《結項申請書》中說明,并將經省教育廳批準的書面延期申請附于其后裝訂。
第十二條 申請免予結項驗收的條件
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申請結項驗收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最終成果是研究咨詢報告,其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經市(州)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明確批示并在實際工作中予以采納、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2.最終成果是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3.理工類項目在SCI、EI國際索引來源期刊(不含會議論文)發(fā)表論文1篇或在CSCD(核心庫)來源期刊發(fā)表論文2篇以上;社會科學類項目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發(fā)表論文1篇以上;
4.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yè)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或省教育廳三等獎以上獎勵(課題負責人必須為該獎勵的第一完成人);
5.項目已經通過了甘肅省科技廳組織的成果鑒定。
第十三條 申請免予結項驗收的項目,仍需填寫《結項申請書》,注明申請免予驗收的理由,并附項目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
經審核,不符合免予結項驗收條件者,退回申請人重新申請結項。
第十四條 組織評審單位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復。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結項驗收程序
第十五條 組織結項驗收單位應當在確定的評審日期前14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送達承擔評審任務的委員。
第十六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結項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 結項驗收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規(guī)定;
2.是否完成立項審批時約定的任務;
3.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科技成果包括具有的創(chuàng)新點);
4.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5.結項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項驗收”、“暫緩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三種。
第十八條 組織驗收單位和主持驗收單位應當對結項驗收意見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結項驗收意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評審委員會改正。
第十九條 通過結項驗收的項目,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頒發(fā)《甘肅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結項證書》(以下簡稱《結項證書》)。
第二十條 本科院校通過評審驗收的項目,由各學校科技(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匯總所有結項材料,每季度末報省教育廳科技處,統(tǒng)一辦理《結項證書》。
辦理《結項證書》所需報送材料如下:
1.學校科技(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函1份;
2.項目匯總表一式1份及電子文檔(Excel表格);
3.《結項申請書》1份及電子文檔;
4.《結項證書》4份及電子文檔(根據項目完成人的需要可增加份數(sh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項情況將定期在甘肅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網頁及各學校網頁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項目組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可能;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或課題名稱和基本內容;
3.研究周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約定的任務,申請延期后仍未完成;
4.結項驗收未獲通過;
5.項目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6.在項目結項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弄虛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可主動提出撤項申請。凡被撤銷的項目,由省教育廳進行通報批評,責成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并減少依托學校科研項目立項數(shù);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及省上各類科研項目。
第五章 評審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參加結項驗收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保密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學術道德和職業(yè)道德,保守被評審成果的技術秘密,抵制不正之風對評審工作的干擾,保證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 可通過組織評審單位對評審委員發(fā)給適當咨詢費,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評審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和禮物。
第二十五條 完成科研成果的單位或個人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組織驗收單位應當終止評審;已經完成驗收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視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參加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按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